中華民國輔仁大學校友總會
National Fu Jen Alumni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2007年3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09年12月1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2014年12月06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2019年12月07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2022年12月04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輔仁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校友情誼,協助校務發展,發揚聖、美、善、真校訓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市(縣)輔仁大學校友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校友情誼。
二、協助校務發展。
三、發揚聖、美、善、真校訓精神。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教育部,並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母校各地區校友會、系友會、聯誼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之會員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者,得推派代表五人;一百人以上者,得推派代表十人;每超過二十人,得增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取得輔仁大學校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母校、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贈母校金額達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上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參加母校各項推廣課程,並願意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但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 員代表三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分區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